关于进一步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9 00:00:00.0】【浏览次数:1546】

 【 关于进一步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的通知】
津注协〔2012〕8号
各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市注协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
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受理时间:
每季度前五天(节假日顺延)。
四、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市注协提交以下材料(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五)注册申请人提供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七)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八)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注协提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核对原件,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并报中评协。
(三)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
(五)市注协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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