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2-02-01 00:00:00.0】【浏览次数:4132】

 【 转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津注协[2002]3号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实施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机构”)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谈话提醒工作。
第三条 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事务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及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谈话约请部门”)应当约请事务所、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一)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有必要谈话的情形。
第四条 谈话约请部门安排谈话提醒时,应事先充分准备,并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约请部门至少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谈话约请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谈话约请部门应将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第七条 谈话约请部门可根据需要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第八条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谈话约请部门,经同意后可委托有关人员代理;无故拒绝、推脱者,谈话约请部门应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批评;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谈话约请部门工作人员应对谈话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情节轻微的违规执业行为,但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予以严肃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限期向谈话约请部门报告。
第十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进一步做出调查处理的,谈话约请部门应依法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一年内因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并证实有违规执业且被提出口头警告的,其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谈话提醒工作情况总结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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