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16:54:15.0】【浏览次数:5833】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的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我市将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以下统称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即日起至2023年7月上旬,各资产评估机构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模板见附件1)。

(二)抽查核查。2023年7-8月,市资产评估协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机构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根据上级行业协会要求,对上市公司公告中涉及未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核查。

(三)组织处理。2023年8-9月,市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检查工作情况,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予以自律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向市评估协会提交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被列为抽查对象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及时上报检查材料

各资产评估机构2023年7月15日前将已签章的纸质自查整改报告及相关统计表(附件1-3)提交市资产评估协会,同时将相关电子版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pxjgb@tjicpa.org.cn。

 

联系人:方昕 23287885,巩贺  23287883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模板)

     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联络员信息统计表

     3.未录入业务报备系统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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