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转所、转会须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18:02:49.0】【浏览次数:1264】

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规定,执业会员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一、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二)未因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1年未结束的除外。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具备上述条件。

二、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通过系统向市评协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入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执业会员申请转入协会代管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三、市评协受理转所的,通过系统将申请送达转出机构。转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回复同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属于同一协会的,市评协按申请人意愿为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不属于同一协会的,转出协会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协会将申请人接收到转入机构。

四、转出机构提出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市评协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转所申请。

五、申请人转入拟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拟备案机构)的,应当向市评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一式3份;

(二)与拟备案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属于同一协会的,市评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和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不属于同一协会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2份交申请人,并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协会收到《资产评估师转所表》7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到市评协办理入会登记,并办理执业会员转入手续。

拟备案机构中止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转所手续,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自转出协会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有效。拟备案机构在此期间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转入协会应当就其涉嫌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情形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六、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报告市评协,市评协可将其转入协会代管。

七、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1年。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应当在到期前,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加入资产评估机构。

八、非执业会员转会操作,参照执业会员相关规定办理。

九、申请流程: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

申请人发起转会转所申请转出机构确认转出协会审批转入协会审批(同省转所不存在该步骤)申请人进入转入机构

附件:资产评估师转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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