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14:35:02.0】【浏览次数:5387】

 【 津注协[2023]45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3]30号)的要求,我会将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从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出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件精神,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天津市财政局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对象名单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

1.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业务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2.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

3.人员结构异常,或者注册会计师主要靠外部引进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

5.与境外事务所或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6.按照周期性检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列入年度检查的。

2023年度,我会将对23家事务所(分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要求,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我会将重点检查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等情况。结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针对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承接和保持、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等。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我会将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以事务所2022年全年及2023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我会将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

1)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或异常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舞弊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的审计报告;

4)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或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审计报告;

5)用于银行融资、发行债券或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

6)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我会在业务项目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特别是对于盈利能力强的新业务、海外业务、大额营业外收入、异常的大额应收款项及缺乏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等是否执行了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

(三)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执行情况

在开展检查工作中,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关注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报告是否如实、完整、详细地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被查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组织进行检查。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

即日起至2023810日,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各方面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完成自查,并向我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开展检查

20238月至10月,协会成立检查小组,在充分了解自查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并对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书,完成相关检查工作。

(三)组织处理

202310月至11月,我会将进行检查的专业论证及自律处理工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予以行业自律处理。同时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对超出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按要求移送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具体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

有关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把做好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认真开展所内自查,同时应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及时完成2023630日前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在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系统的录入工作和业务工作底稿装订归档工作。

(二)规范报送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我会将组织检查人员对事务所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核,自查材料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记录不符的将责令其重新填报,不按时报送自查材料的事务所将作为今后重点监管对象。

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3810日前,将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和其他所需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注册监管部(纸质材料可快递送达)。

(三)配合检查

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小组将于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联系电话:2328788523399407

联系人:孙丹、张学智

邮箱:zxjgb@tjicpa.org.cn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注册会计师协会601

附件:1.2023年度协会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

 2.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3.需自查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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