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注销须知
【发布时间:2023-07-26 16:03:18.0】【浏览次数:1175】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据实填写注销登记表,签字并盖章。

(二)所在事务所在注销登记表上签字并盖章,并将注销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一同送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

(三)注师拟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待市注协公布注销文件后,可于注销注册的5年内在系统中自行申请非执业,详见非执业会员办事指南。

特别提示:

1.如果注册会计师为所在事务所出资人(股东)的,必须先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并到天津市财政局备案后,再到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2.如果为去世的注师办理注销手续,事务所应提交该注师死亡证明复印件。

3.如果注册会计师证书丢失,请于公开发行的报刊中刊登丢失声明,并将报纸和注销登记表一同送至市注协注册监管科。

 

附件: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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