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10:01:49.0】【浏览次数:1025】

 【 津注协【2024】2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要求,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决定持续深入开展全市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持续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事务所结合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深入核查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已离职、受到刑事处罚、已去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并撰写自查报告(附件1)。对于不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注师,应按要求填报《执业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审核登记表》(附件2),连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报送市注协。

(二)市注协组织开展检查。市注协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注协发布处理公告。市注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对存在挂名执业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做到应清尽清。

(二)按时报送。事务所需在422日前,按要求完成自查。自查报告须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事务所应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将已签章的自查报告PDF扫描件,上传至系统(事务所账号提请年检时页面显示的其他材料)。自查报告原件需事务所留档备查。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加强监督。市注协接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监督,对收到的违法违规线索,协会将及时逐一进行核实,认真严肃处理。

举报邮箱:zxzcb@tjicpa.org.cn

举报电话:022-23399407

 

附件:

1.XX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自查报告

2.执业注册会计师注销、撤销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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