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等相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7】【浏览次数:4248】
【 津注协〔2012〕7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注协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11〕12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财会〔201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等相关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等相关工作的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