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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激励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科学引导事务所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xml:namespace>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5月30日前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
第四条 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均应参加当年的综合评价: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六)市注协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应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当年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及分所,在市注协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市注协审核。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上报的综合评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注协依据各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市注协将对部分事务所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事务所弄虚作假,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在各事务所上报数据的基础上,经过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综合评价的相关信息,市注协将在天津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会员会费缴纳情况、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表彰情况、参政议政与行业贡献、领军人才数量(含我市的领军人才)、处罚和惩戒等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市注协并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市注协在天津日报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完成继续教育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情况。
(四)会员会费缴纳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交纳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的情况。
(五)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表彰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表彰的情况。
(六)参政议政与行业贡献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注册会计师参政议政情况。
(七)领军人才数量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拥有的通过中注协、市注协选拔的全国行业领军人才和本市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八)处罚和惩戒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职业诚信等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为了更科学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市注协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追加相应的指标,并在上报材料之前予以明确。
第八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会员会费缴纳情况按照以下权重计算得分。
(一)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业务收入/(评价年度我市事务所业务收入的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我市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 ×20。
(三))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人数/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5。
(四)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得分=[某事务所实际交纳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该事务所应交纳的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15。
第九条 以下项目为加分项:
(一)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表彰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
1.事务所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加4分;
2.注册会计师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加2分;
3.事务所参与市注协重大活动受到表彰的,每次加2分;
4.注册会计师受市注协表彰的,每人每次加1分。
(二)领军人才情况:
1.通过中注协选拔成为全国领军人才的,每人加4分;2.通过市注协选拔成为我市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2分。
(三)参政议政与行业贡献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
1.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4分;
2.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3分;
3.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人加2分;
4.参加中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加2分;
5.担任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授课老师的,每人次加2分;。
6.担任行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2分;
7.参加市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加1分。
(四)事务所当年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市业务收入平均增长水平的,加5分。
第十条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一)事务所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一次减5分;
2.受到行业公开谴责的,一次减4分;
3.不配合行业开展常规或专项检查工作的,一次减3分;
4.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3分;
5.受到行业训诫的,一次减2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
1.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每人次减5分;
2.受到行业公开谴责,每人次减4分;
3.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3分;
4.受到训诫的,每人次减2分;
5.其他减分事项。
a.未按相关规定,且无正当理由阻挠注册会计师正常转所转会的,每人次减3分;
b.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资料的,减3分;
c.以虚假材料申报注册审批的,每人次减3分;
d.年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人次减3分。
第十一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得分+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得分+加分项-直接减分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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