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天津市执业资产评估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07:56:53.0】【浏览次数:4270】

 【 津注协〔2016〕19号】

各评估机构: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6﹞4号)和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该证书后,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手续。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2);

2、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属于内退、下岗等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评估机构人员由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二)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4、因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相关工作领域中受行政处罚,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

5、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

6、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办理时间:每季度前五天(遇节假日顺延)。

(四)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和执业会员入会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提交本通知第一条(一)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2、市注协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材料和申请人入会材料的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3、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考试合格人员予以登记,并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4、考试合格人员可以登录中评协网站查询个人信息。评估机构人员可以下载打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卡》是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明,实行统一编号,全国范围内有效。

(五)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1、自愿申请退出中评协;

2、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被注销或者取消登记;

5、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代管期限连续满12个月;

7、因受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

8、受到刑事处罚;

9、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0、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由市注协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2、中评协对上报材料核实后,取消执业会员资格,在中评协网站予以公告,并由市注协通知本人;

3、被取消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执业会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可以向市注协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所、转会

执业会员离开原资产评估机构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一)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执业会员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者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者退伙协议;

3、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二)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附件3);

2、转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担任转出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者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

4、市注协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

1、本市区域内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市注协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

(1)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3)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2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分别交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

2、跨地方协会区域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注协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出手续:

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其余材料交转所申请人。由转所申请人交转入地方协会,并将1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出机构保管。

(2)外地转入市注协在收到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为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入手续:

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操作;

留存1份转所材料,将1份《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交转所申请人保管。

3、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中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到市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提交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拟设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首席合伙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市注协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跨地方协会区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市注协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申请人持加盖市注协转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财政部门申办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到市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市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四)为吸引和鼓励百强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行业影响力,经研究决定,对百强评估机构在天津新设分支机构转入的执业资产评估师免交当年个人会费。

(五)《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执业会员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市注协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报市注协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执业会员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市注协在执业会员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符合取消执业会员资格情形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六)规定执行。

(七)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市注协及时办理转所手续。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执业会员和市注协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其执业会员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市注协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八)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执业会员,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执业会员有权向市注协申诉。

(九)市注协收到执业会员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注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并提供执业会员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一)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注协递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供相关材料的,市注协可以直接为执业会员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年检

(一)执业会员年检基准日为前一年12月31日,执业会员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执业会员年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市注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执业会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向市注协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报告(每个机构一份);

2、资产评估师一览表(每个机构一份,附件4);

3、资产评估师年检表(每人一份,附件5);

4、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6);

5、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

(四)市注协对参加年检的执业会员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各项规定的资产评估师,予以通过年检;

2、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完成改正的予以通过年检,未完成改正的不予通过年检。因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规定的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条件而不予通过年检的,应当变更其登记类别;

3、对违反有关规定,符合取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五)年检期间暂停办理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四、证书和印鉴

(一)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式样并统一编号。

执业会员证书由中评协印制、管理,市注协发放。

(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并由市注协制作、发放。

(三) 资产评估师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四)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加盖本人印鉴,不得在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使用。

(五)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印鉴应当与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上记载的签名和印鉴一致。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的通知》(津注协﹝20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附件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申请表

附件3: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附件4:资产评估师一览表

附件5:资产评估师年检表

附件6: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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