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21 03:00:00.0】【浏览次数:7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本地区、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英文名称:Tianji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TJICP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五条  本会的网址:www.tjicpa.org.cn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 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制定并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六)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地区的考务工作;

(七)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十)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代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本会执业会员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遵守执业 准则、规则的义务。

本会单位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六条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惩戒办法进行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形式通知会员代表。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全市会员代表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1/5以上理事、监事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八)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1次,情况特殊的,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有重要影响;

()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会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或联名提议人应为已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人员;由理事会提议的,该提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本会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本会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等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本会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委托本会维权委员会,对本会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服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签署劳务服务协议等文本,聘用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结果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1027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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