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1 06:57:49.0】【浏览次数:2410】

 【 津会行团〔2016〕3 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团中央、团市委、市级机关团工委《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津团发〔2016〕66号)、《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和市委巡视组对全市团费收缴工作的整改意见,请各团组织按照团中央、团市委和市级机关团工委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2016年1月-12月的团费收缴工作。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每月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每月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每月最高交纳20元。请各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本单位28周岁以下团员团费,于11月11日(周五)前与《团费收缴明细表》(见附件1)纸质版一起上交至注协团委,电子版发送至zxdb@tjicpa.org.cn。

联系人:  赵亮

联系电话:23287886

联系地址: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715室

附件:1、团费收缴明细表

  2、《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

  3、《关于转发<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津团发〔2016〕66号)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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