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Tianjin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T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天津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财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河西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网址:www.tjicpa.org.cn。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三)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活动;
(四)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组织贯彻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六)办理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含特别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
(八)决定本团体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形式通知会员代表。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资产评估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1/5以上理事、监事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在内的换届方案,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八)审议、批准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九)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总理事的1/5;
(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等额选举产生负责人(除监事),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举行1次,情况特殊的,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的除第(二)、(四)、(十二)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资产评估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团体设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代表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罢免。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团体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年度财务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拟定所属机构设置和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执行情况;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切实履行
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委托本团体维权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团体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劳务服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签署劳务服务协议等文本,聘用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年7月2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