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09:13:02.0】【浏览次数:1689】
【 津评协〔2019〕10 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和第七条(二)的情形时,应在相关文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向中评协或市评协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会员可向协会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