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9 06:24:22.0】【浏览次数:2987】

 【 津注协〔2020〕4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会协〔2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9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自行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团体会员证书。

二、本市2019年2月1日后成立且尚未办理团体会员登记手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向我会提交《入会申请》(见附件),待审核批准后再自行上网打印团体会员证书。

三、本着“少跑腿、少负担”的原则,各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年检结束,领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同时,一并向我会提交入会申请。

联系电话:23287883

附件:《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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