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09:57:28.0】【浏览次数:3184】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31号)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2020年7月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出具知识产权相关资产评估报告5项以上。
本通知所称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统计内容
参加此次统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简介,要求掌握在300字以内;
(二)上年度完成知识产权业务情况,包括:评估机构代码、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评估对象、知识产权类别、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三、填报时间
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以下简称申报机构)。7月24日前申报机构将《知识产权评估特色机构申报表》(附件1)报评协注册监管科。
邮箱:zxzcb@tjicpa.org.cn
附件:1、知识产权评估特色机构申报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统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的通知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