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中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人员限期提供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07:56:10.0】【浏览次数:3260】
【 津注协〔2021〕4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文件要求,针对所属我会的注册会计师开展挂名执业行为的整治工作,要求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向我会提供佐证材料。截至2021年8月24日,我会已对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逐一检查,仍有55名注册会计师未按要求向我会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现我会以公告的形式督促上述涉及的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会提供材料,对公告期届满仍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人员,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公告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8月27日。
各事务所应将本公告及时通知到所涉及的注册会计师,并督促相关人员向我会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确认其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我会将建立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同时,为加强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的监督,我会开设举报电话及邮箱,对收到的违法举报线索,我会将及时核实查处。
举报电话:022-23287883
举报邮箱:zxzcb@tjicpa.org.cn
附件:公示名单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