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5 00:00:00.0】【浏览次数:21719】

 【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1]46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28号)及《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我会拟开展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要求,进一步深化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行业诚信道德建设,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2011年检查重点对象为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或新近合并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接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业务收费水平较低的事务所。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我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88家。扣除证券期货资格事务所以及在津设立的证券期货事务所分所,属于我会检查范围的事务所为73家。为避免重复检查,2011年我会拟对15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占应查事务所的20%。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系统风险检查
2011年检查重点关注事务所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系统风险,对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整体评价。
在实施系统风险评估时,检查组将全面了解事务所与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评价事务所是否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客观评判质量保证体系设计的适当性,通过抽查测试等程序评价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同时,检查组还将关注与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相关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二)职业道德检查。
检查组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制定了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自身及其人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行为,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报告检查
检查组将在评估事务所系统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高风险业务项目检查样本。高风险业务项目的选取范围是事务所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重点检查事务所2011年度1至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
对于业务报告,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注册会计师是否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落到实处,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尤其是最新变化情况),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注册会计师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充分考虑了控制测试结果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是否针对所有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都实施了应有的实质性程序,函证、存货监盘、固定资产检查、截止测试等常规审计程序是否落实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获取是否充分、适当,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恰当。
(四)协会秘书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11年8月至9月。
五、具体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各被查事务所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2011年1至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二)今年是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年,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部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使事务所工作重心转移到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上来。各被查事务所要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附件1-8),并按照本通知所涉及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将有关表格及自查报告一并提交检查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业务报告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审计操作规程及其他业务规程实施情况、业务工作档案归档情况、财务管理规范情况,以及与事务所的内部治理、事务所文化、领导理念等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等。除上述相关表格外,各事务所还应准备附件八所列举的相关资料,并在现场检查开始时提交检查组。
(三)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附件:一、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二、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表
三、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五、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六、声明书
七、审计(验资)业务清单
八、资料清单


二0一一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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