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资产评估机构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2 00:00:00.0】【浏览次数:21850】

 【 关于继续做好资产评估机构业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1〕49号各资产评估机构: 中评协《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起将资产评估业务信息录入到“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系统”中。我市多数资产评估机构能够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但也有少部分评估机构没有及时完成业务信息的报备工作。 为了加强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我会将不定期对业务信息报备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进行业务信息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中评协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业惩戒,并不予所在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督促业务报备管理员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并做好报备管理员与其他业务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保证报备工作顺利开展。各资产评估机构应保持业务报备管理员的相对稳定,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我会办理变更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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