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11 00:00:00.0】【浏览次数:4256】

 【 转发《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8]95号各有关委局,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8]3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为做好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度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即予废止。  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即予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网站主办方介绍    联系方式    网站导航    网站声明    您是第 315269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津ICP备05002894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