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5-01-13 00:00:00.0】【浏览次数:3845】

 【 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为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执业。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对新设立会计师(评估)事务所的管理1、凡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持天津市财政局批准文件、市注协的转所申请表,在三十日内到人才服务中心开设专户,办理“两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手续。2、外省市在我市设立分所,“两师”为外省市转入的,应在批准设立后三十日内办理转会手续。二、关于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出资人变更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事务所的名称、主任会计师、出资人等事项如发生变更,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事务所章程约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同时,请将变更后的事项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注协。三、关于“两师”转所问题1、按照津注协〔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两师”转所,必须事先做好事务所内部业务、财务等工作的交接事宜。一般应先由主任会计师签字同意、加盖事务所公章后,到市注协申请办理转所手续。经市注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关系。2、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含聘用的退休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书》,“两师”的调出调入应按照《劳动合同书》规定条款办理。涉及财产、业务等方面争议的应按照事务所章程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事项妥善解决。3、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两师”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两次转所。“两师”的转所应首先向所在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署明申请日期。各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两师”转所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如“两师”所在事务所拒绝其转出,应在“两师”提出书面转所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注协出具书面意见,否则市注协将按照中注协(会协字〔1998〕369号)文件关于“如果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出具有书面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转所手续。4、关于跨所执业问题。“两师”转所必须在办结转所手续后方可执业。今后凡发现“两师”未办结转所手续,擅自到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无论是否出具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报告),将按照有关规定,年检不予通过。四、关于事务所的合并、清算、注销问题事务所的合并、清算、注销工作,应按照国家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对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法律责任归属,按照市注协要求填写登记“事务所终止业务档案归属管理情况表”,在处理完毕事务所注销有关事宜后,原事务所的“两师”方可办理相关的转所手续或转为非执业会员。五、关于事务所和“两师”按规定交纳会费问题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本会团体会员(事务所)和个人会员(执业、非执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否则按章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理事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六、关于“两师”参加后续教育培训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要求,“两师”每年必须完成规定时间的后续教育培训。事务所内部自行培训的,必须征得市注协同意,并在每年一季度内将自行培训计划报市注协备案。七、关于行业自律监管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规定,各事务所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市注协的行业监管检查。要按照行业自律监管要求,严格执行业务报备工作要求的内容,数字准确、内容完整、项目齐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注协。市注协将按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要求,强化日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和“两师”,市注协将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通报”等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进行惩戒。对在一个年度内两次被进行“谈话提醒”的事务所和“两师”,仍拒绝纠正或未有明显改进的,市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市注协(津注协〔2002〕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机构和‘两师’管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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