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浏览次数:3815】

 【 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全行业的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强化行业的诚信监督,树立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注协制定了《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九月一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记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指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团体会员(指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状况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会员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注册管理、会费缴纳、后续教育等方面的诚信内容。第三条 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第四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基本信息:个人会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所在单位、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及取得时间等;(二)提示信息:个人会员向市注协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因超龄或离开会计师(评估)事务所以外的原因年检未通过;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市注协谈话提醒情况;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市注协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三)警示信息:个人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第五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一)基本信息:会计师(评估)事务所成立时间、名称、事务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执业的个人会员人数、执业资格等;(二)提示信息:团体会员向市注协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接受市注协谈话提醒情况;超越批准执业范围执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市注协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情形;(三)警示信息:团体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第六条 市注协负责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归集、核实、分析、记录、更新、维护等工作。外省市在我市批准设立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分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个人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由分所所在地即市注协记录、管理;其团体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由分所所在地即市注协记录、管理,同时转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第七条 市注协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会员出现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依据协会职能对会员作出惩戒或处理的,可直接将相关信息即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接到民事赔偿判决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向市注协如实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市注协在接到相应信息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新,并保存相应的文字(或电子文档)资料。市注协也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与行政管理部门约定、会员反馈、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方式,收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相关诚信信息,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实、分析、记录工作。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一)会员一年中出现三种以上(含三种)提示信息情形的,以及其提示信息涉及事项出现最终处罚结果的,应由提示信息转为警示信息;提示信息满三年后消除相应记录,不再保存。(二)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发生民事赔偿以及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应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三)会员诚信档案记录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转为系统永久保存。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市注协提出书面申请,市注协经核实后应作出相应处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诚信档案的记录程序诚信档案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一)市注协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补充和更新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会员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协会内部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负责对诚信档案信息进行承办和记录,注册管理部负责诚信档案信息系统及相关材料的日常操作和管理。(二)提示信息的记录市注协有关部门在记录会员诚信档案的提示信息时,应填写《诚信档案记录审核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向市注协或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虚假材料或证明材料;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或调查的结果;接受市注协谈话提醒情况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属有被谈话人的签名;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名的,市注协工作人员视情况记录在案);超越批准执业范围进行执业的,应附相关调查结果;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市注协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的记录;其他方面形成提示信息的文字材料等。(三)警示信息的记录市注协有关部门在记录会员诚信档案的警示信息时,应填写《诚信档案记录审核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形成警示信息的正式文件;司法部门的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处理文件;行业惩戒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其他方面形成警示信息的文字材料等。第十一条 会员诚信档案目前主要用于协会对会员诚信状况的监督管理,同时将创造条件过渡到对外披露和查询。市注协对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应合理、客观、公正;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管理部门需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信息的,应由注协负责承办的有关部门填写《诚信档案记录查询表》(附表2),须经市注协有关领导批准,由注册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但只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诚信档案信息。第十二条 市注协对记录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书面材料等,应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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