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13 00:00:00.0】【浏览次数:4115】

 【 关于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津注协〈2004〉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管理意见》(津注协〈2005〉76号),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真正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特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践收到了较好效果。近时期以来,随着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和事务所内部股东(合伙人)的变更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规范,可能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隐患。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有关规定进行重申或明确,以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的相关工作中有据可依并贯彻执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然会本着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履行职能,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行业同仁遵守法规,践行章程,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为创造和谐社会、营造和谐行业做出我们共同的贡献。一.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申请注册方面(一)关于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的人事档案证明问题1.在职人员申请注册,须提供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原件或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2.离、退休人员申请注册,之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应出具离退、休证件。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出具市、区级人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打印、盖章);企业人员应出具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关于对内退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文件等。(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理在申报注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并记入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注册会计师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会员诚信档案;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证明的,撤销注册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方面(一)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注册会计师原则上一年(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两次转所。如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其注册会计师转所,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将向其所在机构发出征询函,事务所应在收到征询函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送达相关答复意见。为避免个别会计师事务所或个别事务所负责人对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协会自收到事务所书面答复之日经调解无效,满3个月后市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法律、经济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18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并将在天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一览表”报注协备案。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逾期仍未办理转所手续的,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予以行业惩戒并移交市财政局另案处理。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自批准日起一年内(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不得转所。(三)新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批准日起,一年内(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转所。(四)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自行转会到我市,其人事档案应一并转入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开发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其人事档案关系以前在总所,请提供其在总所相应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其他情况请遵照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三.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变更方面(一)事务所的股东发生变更,应首先在事务所内部按照事务所的章程或协议,召开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履行内部转股或新增股东(合伙人)的程序。同时将变更后的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的决议30日内,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会<2005>11号)文件执行,在相关表格后面附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纪要,在上报天津市财政局的同时,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名称的变更、注册地的变更,比照上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以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二○○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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