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3-14 00:00:00.0】【浏览次数:405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意见】
津注协〔2012〕4号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曾就注册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注册、转所、转退股以及年检等工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于加强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践收到了较好效果。 随着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我们发现在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规范,可能将对整个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隐患。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对有关规定进行重申或明确,以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的相关工作中能够贯彻执行。我们将依然会本着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履行职能,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行业同仁遵守法规,践行章程,实事求是,为创造和谐社会、营造和谐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我们共同的贡献。 一、关于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工作 (一)关于申请注册的人事档案证明方面 1.在职人员申请注册,须提供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人员一览表”原件及相关证明; 2.离、退休人员申请注册,之前在行政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应出具离退、休证件; 属于提前退休、内部退休、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待业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出具市、区级人大、组织人事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打印、盖章);企业人员应出具市、局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关于对内退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文件等。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处理 在申报注册过程中,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予以通报批评;注册会计师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申请人自身提供虚假证明的,撤销注册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方面 (一)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原则上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符合转入“协会代管”情况的注册会计师,由本人向协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的有关事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名章;“转出所意见”栏和“转入所意见”栏必须由主任会计师本人署名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否则我会将不予授理。 上报转所申请时应具备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证书; (3)与转入所签订的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离退休人员可提供内部聘任合同); (4)我会视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转入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前核对该注册会计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的个人信息,自行补充、完善不准确的内容,也可向我会及转出事务所沟通、了解有关情况,然后再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转所申请。 (四)外省市在我市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时,其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关系应当转入我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的,应当报我会备案,同时应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备案表”。 (五)外省市注册会计师自行转会到我市,其人事档案应一并转入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设立的人事档案专户。 (六)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时,如为原转出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应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在向我会提交转所申请时,附相关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为保证事务所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注册会计师原则上一年(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两次转所。 新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批准日起,一年内(指一个对头年度,即当年月份至下一个年度的相应月份)之内不得转所。 (八)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及股权转让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市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向其所在机构发出征询函进行调解,事务所应在收到征询函的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送达相关答复意见。 为保障全市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自协会发出征询函调解之日起,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会协<2008>105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满1个月市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法律、经济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对于自愿申请不继续执业和去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有关表格和检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市注协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市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在年检工作中市注协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者,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撤销、注销注册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三)各事务所在上报年检材料前,应事先与注协核对本所的实有注册会计师人数,并及时缴清本所执业会员会费并同时缴纳登报费100元。未缴清会费的注协将不受理年检材料。 四、本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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