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09 00:00:00.0】【浏览次数:3762】

 【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的通知》的通知】
津注协[2005]36号

各会计师(评估)事务所:

为了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股东(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会协〈2005〉54号)(以下简称“两范本”)。现将两范本转发给你们,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结合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事务所组织本所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进一步促进本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

二、两范本的发布,旨在以推动和完善事务所章程、协议为契机,强化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真正体现事务所的“人合”特点和行业规范导向。同时考虑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相关登记、审批规则之间的衔接,因此请各事务所结合本单位的现实情况,对照两范本的相关内容,在事务所内部,尤其是在股东和合伙人之间广泛组织讨论,对本事务所的章程或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聘任、培训、执业等方面,应作出明确的相互约束条件并列出相应的条款,以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执行。

三、对于修改后的事务所章程或协议,要求各事务所在本单位范围内,自行组织学习和理解,着重做好宣传推动和贯彻执行工作,真正做到人人皆知,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彼此约束,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四、各事务所在9月30日前,将变更后的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备案。未作变更的事务所,将本事务所原章程或协议报市注协一并备案。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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