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5 00:00:00.0】【浏览次数:3625】

 【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2号)精神,现就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2005年6月1日之前批准设立或变更,并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办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请在2006年5月31日之前,持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变更备案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我局办理换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手续。二、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注销)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向市财政局报备如下材料:l、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注销)情况备案表(附表一);2、资产评估事务所终止(注销)清算的相关材料(包括清算报告、债权债务说明书);3、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注销)说明书(机构终止事由、合伙人或者股东决议、终止日期、档案存放保存、责任说明书等内容)4、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文本复印件。三、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及监督工作,各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l、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2、资产评估机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3、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三);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情况表(附表四):5、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6、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四、各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做好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企一[2005]39号)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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